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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反悔 买房人如何索要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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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咨询:我经房产中介李某介绍,购买齐女士的房产。因齐女士当时着急用钱,故略低于市场价出售,购房款合计65万元。2020年8月10日,我作为买方、齐女士作为卖方、中介李某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书》,合同约定赵先生购买齐女士的房产,支付定金2万元。若卖方违约,应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由卖方承担居间服务费;若买方违约,则卖方已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由买方承担居间服务费。赵先生回家准备房屋贷款材料,后来齐女士不再着急卖房,一直拖着未办理相关手续。直到2020年12月底,赵先生得知齐女士已将上述房产另行出售他人,并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经过沟通,齐女士称该2万元是“订金”,属于预付款,同意将2万元退回,但不同意双倍返还。请问,我能否向齐女士主张另外2万元?

法律帮办王海燕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是担保的一种形式,而“订金”则不是。

“订金”一般不订立书面合同,而是民间基于人们之间的诚信而进行的一种习惯性交易方式,如果交易双方都正常履行合同,订金会作为价款的一部分;但是如果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话,不管是出于哪一方的原因造成合同没有正常履行,订金都要原数返回。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的货币形式。定金约束的是交易双方,目的是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一方违约,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定金罚则的规定处理。

赵先生与齐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赵先生按照合同约定给付齐女士购房定金2万元,且不存在其他违约行为,齐女士不能因有新买家出价更高而违反合同约定,故齐女士应依《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书》的约定,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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