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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7部门联合推进“交房即交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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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晚报记者 陈霞

记者从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官方网站获悉,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等7部门发布《关于推进“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改革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联合推进“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改革。

《指导意见》明确了各阶段的改革目标:2022年底,全省“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改革取得初步进展,各设区市和不少于80%的县(市、区)实现“交地即交证”首证颁发;各设区市至少有一个新建商品房项目实现“交房即交证”。2023年底,各地工作机制基本建立,各县(市、区)不少于50%以上新供地项目实现“交地即交证”,至少有一个新建商品房项目实现“交房即交证”。2024年底,全省改革取得明显成效,新供地项目和新建商品房项目实现“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常态化。

在实施范围方面,《指导意见》指出,“交地即交证”改革适用于土地交付时已完成地籍调查,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用地单位申请且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新供地项目。“交房即交证”改革适用于房屋交付时已完成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或联合验收,缴清相关税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群众申请且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新建商品房项目。

其中,在开展“交房即交证”时,《指导意见》表示,调整优化竣工验收备案、土地规划房产测绘、税费缴纳、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

在新建商品房预售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后,自愿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交房即交证”服务申请;逐步推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以及与购房人签订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增加“交房即交证”约定,对拟施行“交房即交证”的新建商品房项目,推行限时联合验收、综合测绘等;将不动产权属调查和土地、规划、房产测绘流程前置到竣工联合验收之前,提前做好地籍调查成果审核入库,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即具备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收集整理录入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相关材料,开展验房交房,购房人及时缴纳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交房与转移登记联动,采取现场集中交房交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受委托代办等方式,交房时同步或提前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交房即交证”。

此外,在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方面,大力推进“一窗办事”,企业和群众可以通过综合窗口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和办税联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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